彈票行為也是刑事罪行?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彈票」(Bounced Cheque)二字大家應有所耳聞,即人們口中常說的「空頭支票」(Dishonoured Cheque)。一般人回應「彈票」的做法,大多數只是要求發票方換票,或者依循民事訴訟追討「彈票」的款項。 既是民事也是刑事 如果對方不願意重新簽發新支票,大家除了可以選擇向法庭進行民事索償 (Civil Claim) 外,還可以考慮報警,要求刑事起訴發票人。那些透過使用已結束的帳戶(Closed Account)向別人簽發支票的人,極有可能已觸犯了刑事條例。警方會調查對方是否有觸犯欺詐罪行 ( Fraud ) 的表面證據,然後再決定是否作出起訴。 例如發票人是否早已知道該支票帳戶,已經餘額不足或早已結束,但依然簽發支票。結束帳戶的日期與簽發支票之時間距離愈長,表面上觸犯欺詐行為就愈明顯。所以,收到簽發「彈票」後可以透過民事索償之外,在確定對方是明知故犯或已觸犯欺詐罪的情況下,可以同時考慮報警求助。 若被起訴屬盜竊罪 倘若有人以上述手法向別人簽發支票,而早知戶口已結束的話,開票的一方亦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18B (1)(b)條 ——即「以欺騙手法逃避法律責任」( 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當中包括不誠實誘使任何償權人等待付款或放棄其款。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