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管有手槍及子彈被重囚 銀行經理上訴獲減刑至監禁5年

【on.cc東網專訊】銀行男經理於2020年被揭發在位於元朗的住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該經理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高院法官李素蘭判監8年。經理認為刑期過重,並就刑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8日)經開庭後,裁定該經理上訴得直,並減刑至監禁5年。上訴庭將於3個月內頒發書面判詞解釋理據。

現年40歲的上訴人陳立明,案發時在一間銀行任職強積金經理。他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枝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上訴方指本案以監禁12年作量刑起點屬過重,因本案案情並非相當嚴重。律師又強調上訴人只是槍癡,藏有涉案槍械並無任何不法企圖且不涉其他案件,但原審法官卻拒絕以此調低量刑起點。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選擇分開把槍械組件寄來港,屬刻意隱瞞,認為上訴人並非單純槍癡,判刑並非過高。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約9時,上訴人於上址被執法人員截停,並押解到家中搜查,且在睡房的夾萬內藏發現涉案手槍及子彈。人員在被告的抽屜中,另發現手槍架、彈匣、膠黏手槍握把、40發塑膠子彈等槍械用品、買賣槍械等東西的單據和宣傳單張,和有關自製手槍的書籍,及由射擊學會發出的證書。

案件編號:CACC 32/2022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