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例推動家居設手提滅火設備 議員倡標籤制助揀合適裝置

【on.cc東網專訊】消防處繼於2021年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鼓勵業主或佔用人自行在樓宇及處所安裝獨立火警偵測器後,現時再建議修例,拆牆鬆綁,把自行在家居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以推廣「識滅火」。今日(2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相關議題,有議員關注市民自行購買,或會買入不合規的手提滅火設備,反添安全隱患,關注市民如何容易分辨哪些設備合規,保安局指會考慮議員意見,考慮引入標籤制。

議員黎棟國表示,支持有關修例,指出市面有不同型號及品牌的滅火筒,問到局方會否考慮使用標籤制,標明哪些是「好用、容易用」;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亦關注相同問題,指網購滅火筒「30蚊又有、300蚊又有」,如何確保相關質素符合要求,更甚的有人或會「貪平」購買二手滅火筒。保安局認同有改善空間,會就該些方面再進行研究,考慮是否設特別標籤,方便市民辨識,又指不建議市民買二手滅火筒,因為不知道「上手」如何放置或處理。

此外,不少議員關注基層市民或難以負擔添置滅火設備的費用,認為居於劏房或板間房的市民或難負擔費用,但偏偏他們平日在房內煮食,正正是最需要放滅火設備的人。另議員周文港則認為,保安局及消防處應做好宣傳工作,讓市民了解獲規例豁免的家居處所,以及不獲豁免的公用處所的分別,以免市民誤墮法網。保安局指,會加強宣傳相關豁免範圍,又舉例,若劏房處於工廈內,則不獲相關擬議規例豁免,若處於普通住宅大廈則獲豁免。擬修訂的《規例》,把市民自行在家居設置(即不是按法律規定而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即有關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不須受「須保持該等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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