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條例附表 危害國安罪成者不能繼續當社工

政府建議本月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令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社工註冊局當其時的所有成員議決,該人可獲註冊為社工。 勞工及福利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勞福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例有關條例的附表2,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當中,包括《香港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 局方說,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專業形象受損。因此當局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相關條例的附表2,以彰顯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政府會留意社工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並會於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