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邀請外國介入香港事務實施制裁 非一般交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無論「港區國安法」頒布後的條文如何,都肯定符合普通法的一些原則,包括無罪假定、檢控舉證責任在控方、可以盤問證人和有緘默權等。 李家超接受本台專訪時提到,普通法定罪原則,亦包含行為及理念都犯法,才會被定罪。他說,相信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所指,中國法律的執行亦與這些原則類似。 被問到民主派和建制派都曾赴海外交流,哪些行為才被界定為外國與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李家超說,正常交流經常發生,但如果涉及邀請外國去主動介入本港事務,例如有制裁行動,就並非一般交流。他相信,將來的條文就此將會有描述,說明哪些行為是法例上不容許的干預、哪些是法律上不打算管制的行為。 李家超說,《基本法》並無任何改動,因此,港區國安法的實施,不影響市民過往享有的言論、集會及新聞等自由,認為市民毋須作出不必要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