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偉:當局積極回應辱警罪立法 市民非蓄意挑釁侮辱「情有可原」
侮辱公職人員罪(辱警罪)立法工作在近年備受關注,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今日(1日)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當局回應積極,並稱已跟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對口」,會就立法繼續與政府商討。他相信,法例存在係防止有事發生,令社會更和諧。
林志偉指,有公會反映,部份市民因不知名理由,刻意或經常在警員處理個案期間謾罵及侮辱,因此「法例(辱警罪)存在係必須」。林志偉相信,市民面對警員執法,可能感到生氣,並對其宣洩不滿,只要不是蓄意或挑釁地用粗言穢語攻擊或侮辱,某程度情有可原、可以接受的。
林志偉:唔係單單講一兩句粗口就係犯法
至於立法後,警員因粗言穢語被投訴後均以紀律處分,但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就屬違法,會否觀感上不對等。林志偉重申,當警員執行權力時,是不應該被侮辱,問題不在於「係咪唔可以鬧警察」;他指出,市民刻意、經過一連串警告、開了個人錄影機後仍繼續才算干犯罪行,「唔係單單講一兩句粗口就係犯法」。他又指法例不只涵蓋警察,而是所有公務員和公職人員,例如食環署等部門。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脫罪 感愕然
另外,林志偉又指,不少警察對「屠龍案」大部分不認罪被告脫罪,感到愕然;他指,「已有七人承認了控罪,在某程度來說,這件事件已經確立了一些現實出來。」志偉怕會令香港大部分的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會有一些錯覺,這樣也未必會受到一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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