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門燒石油氣罐引致爆炸 中學生縱火罪成被判入教導所

一名中學生前年在校門燃燒石油氣罐引起爆炸,被裁定蓄意縱火罪成,被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被告前年5月迫使校方停課不果,在校門燃燒石油氣罐引起爆炸,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引述教導所報告指被告缺乏管教,誤交損友,受人影響犯案,又指被告縱火有預謀有計劃,當時社會仍處於動盪之中,罪行嚴重。 法官表示,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不能漠視其更生需要,認為教導所羈留期最長達3年,足以懲罰阻嚇,因此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於前年7月,在就讀的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辯解用火損壞學校的花槽、牆壁及正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