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提倡港獨及自決不應獲鄉郊代表選舉提名資格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雖然《基本法》104條有關就職宣誓的條文,只涵蓋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等,並無涵蓋鄉郊代表,但根據有關條文及前年人大釋法的立法精神及原意,她相信對公職人員的要求,要求效忠《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應屬普及和符合香港公職人員的條件,亦與《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一致。 梁美芬指出,鄉郊代表選舉中,有條文指出,獲提名的候選人亦需遵守相關規定,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獲提名。她強調,在本港各級選舉中,公職人員都需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美芬說,在今次鄉郊代表選舉,選舉主任有權核實獲提名人士是否效忠《基本法》,任何人倡議港獨及自決,都不應是有效提名,但今次有關人士表明不支持港獨,至於是否在說香港自決,就由選舉主任決定。 不過,梁美芬認為,由於參選資格問題重要,亦有爭議,如完全由選舉主任做決定壓力太大,建議政府考慮制訂清晰指引及修訂法例,讓參政人士清楚規則,避免踩到「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