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認同施放催淚彈對各被告罪行嚴重程度有影響

佔領案被告判刑,其中戴耀廷、陳健民即時入獄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獲判緩刑,張秀賢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健康問題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法官說,已考慮到各被告的良好品格和過去對社會的服務而作出減刑,而張秀賢獲判社會服務令,是考慮到他犯案時只有20歲,他的背景及犯案動機等。 對於多名辯方律師在庭上提到,警方在928當日施放催淚彈,令到市民自發上街參與佔領。但法官說,留意到警方是在當日傍晚6時才放催淚彈,而被告的煽惑公眾參與佔領發生在放催淚彈之前,不認同催淚彈對各被告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影響。 辯方亦質疑律政司延誤對各被告的檢控工作,不過法官認同律政司所講,警方在事件中拘捕逾千人,有大量蒐證工作,因此不認同今次屬不恰當的延遲檢控,亦沒有對各被告造成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