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曾蔭權態度說不上合作 需付約500萬元訟費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原審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控方早前要求曾蔭權支付部分訟費。高等法院下午頒下判詞,裁定曾蔭權需向控方、即律政司支付1500萬元訟費的三分一、即約500萬元。 法官陳慶偉在書面判詞指出,曾蔭權接受調查期間,他的態度說不上合作,他沒有向廉政公署提供協助,保持緘默,亦沒有披露跟黃楚標與李國寶的關係,最終要廉署花大量時間及人力,就不可否認的事實作不必要的調查,亦令納稅人支付完全無必要的開支。 判詞提到,曾蔭權曾表明,全面配合廉署調查,但似乎是遠離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