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曾蔭權令公眾對政府信任造成傷害 監禁無可避免

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決定,駁回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維持罪成裁決,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決定由判監20個月,減至監禁12個月,曾蔭權要即時入獄。 判詞提到,不認同原審法官有錯誤參考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的判刑理據,強調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之首,要對香港人以及中央政府負責,但他在處理雄濤廣播發牌呢件敏感的事情上,一直隱瞞同黃楚標的關係和交易,是嚴重的問題。 判詞說,曾蔭權有超卓的社會地位,但他的行為令公眾對政府的信任造成傷害,即時的監禁刑期是無可避免。 考慮到曾蔭權有良好品格,以及他過去對香港的貢獻,總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上訴庭又指,減刑時並沒有考慮到曾蔭權的醫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