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摒棄「強姦」詞 合法性交年齡劃一16歲

法改會今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高嘉業攝)
法改會今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高嘉業攝)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新訂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以及改革一系列雜項性罪行,如亂倫、露體、獸交、戀屍行為,以及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

報告書的部分主要最終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而這項罪行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罪規管的行為日後會由無分性別、上述的未經同意插入方式性侵罪處理。

報告又建議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又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另外,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應分為兩類罪行,其中一類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另一類則涉及16歲以下兒童,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

其他建議包括,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孌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兒童通訊進行誘識;亂倫罪應予改革,包括擴大範圍至涵蓋屬血親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等,並涵蓋領養父母;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新訂一項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現有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等。

現時未經同意的口交會被列作猥褻侵犯(即非禮),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而強姦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被問及新建議的罪行是否把未經同意口交等罪的最高刑罰提升,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認同,指未經同意口交及強姦「在最高刑罰上冇分別」。有研究指其他類型的未經同意插入式性侵犯,對受害人的影響程度與強姦不遑多讓,甚至有人覺得傷害或更嚴重。

是次報告未有包括判刑部分,張解釋有關部分在程序上有另一份報告書處理,冀盡快諮詢,但指現時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未經同意插入罪行的罰則,沿用有關尺度亦屬順理成章。」就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張同意本港現未有相關法律,此罪行用於未有正式發生性罪行時,防患於未然,如有孌童癖等人士,嘗試製造機會認識少年爭取信任,並以進行法律下不容許的性行為作目的,警方就可及早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