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將要依法宣誓

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日後將要依法律規定宣誓。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行政會參考和分析鄰近地區規定、澳門實際情況、配合和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等原則,修改現行《就職宣誓法》法案,稍後會交立法會審議。 修訂主要建議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為宣誓主體,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如果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誓詞的聲明書,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嚴的方式宣誓,都視為拒絕宣誓。倘宣誓人被視為拒絕宣誓,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不可重新或補宣誓。 現行法律需要宣誓就任的人士,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人員。 澳門今年將進行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去年底通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要求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參選資格,不得為外國議員或政府成員之外,亦需提交擁護和效忠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