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檢控首案 罪成女被告上訴被駁回

【on.cc東網專訊】《禁蒙面法》於2019年10月5日凌晨實施,同日繼續有市民上街示威,期間2名男女因戴着口罩身處示威現場而被捕,後被控以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2罪,成為《禁蒙面法》檢控首例。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2罪均罪成,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2個月。被判監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黃崇厚今天(6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她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上訴人蔡玉雲(38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非法集結。他們另被控在2019年10月5日於同一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與她一同被控、結果被判入更生中心的男被告並無上訴,而她在今年2月上訴聆訊前已經服刑完畢。

法官於判決書中指,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質疑警方最初追捕疑參與堵路的女子,根本不是上訴人,因為據拍到的事發片段顯示,在警員追捕疑犯前,上訴人已出現在鏡頭前,並碰巧與被追女子向相同方向行走,造成警方誤捕上訴人。法官認同裁判官對於相關錄影片段的觀察,即上訴方指被拍到的女子並不是上訴人,因為兩者衣着並不脗合。法官亦認同裁判官是合理地裁斷拘捕警員是誠實可信,即上訴人只曾離開該警員的視線數秒,故上訴人是警員觀察到做着綑綁動作的女子,其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法官續指,上訴人聲稱因患有哮喘故須戴口罩,且有中醫撰寫的書面證明,故她具有法定免責的辯解。當時裁判官指上訴人佩戴的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應構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礙,有不合理之處,並在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及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人的辯解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對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保留,但對其最終裁斷沒有異議。因此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案件編號:HCMA 360/2021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