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非法集結罪成 2女被告判囚11個月 其中1人須加監8個月

【on.cc東網專訊】2019年8月25日荃灣一帶有遊行示威,7名青年被控在當日參與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罪,其中2人早前承認面對的控罪,分別被判囚8至10個月。其餘3男2女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2名女被告今日(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囚11個月。其中一人為涉及中文大學「二號橋」案的中大學生符凱晴,她原本就上述案件至少須服刑至2024年12月才獲釋。基於刑期的總體性原則,裁判官判她須就本案加監8個月。

5名被告為運輸工人何卓軒(24歲)、大學生符凱晴(23歲)、教師郭芷晴(22歲)、無業男子張家榮(26歲)及調酒師李㑊橉(29歲)。他們同被控1項法非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符凱晴另被控管有1個雷射裝置及1罐噴漆。何卓軒另被控襲擊1名警員。何、張及李因為懲教署的防疫措施而未能出庭應訊,他們的判刑一同押後至10月19日再作處理。

辯方先指,符就求情方面沒有任何指示,故只能針對案情作陳詞,稱無證據顯示符有實質使用涉案雷射筆。至於郭的求情,辯方指她是一名幼稚園教師,有志幫助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幼童,原定於上月開始香港大學幼兒教育的學士銜接課程,但因被定罪而打斷計劃,並指控方有延誤檢控2年之嫌,打擊被告的更生進展。裁判官判刑時指,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涉使用磚塊、汽油彈,以至極端暴力,但不能忽視案件正值社會事件此起彼落之時。惟控方公允地認同有延誤檢控成份,可作減刑因素,最終判處2人各囚11個月。

案件編號:WKCC 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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