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罪成 官:為達有效管治 須按懲教內部指示寄信

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罪成 官:為達有效管治 須按懲教內部指示寄信
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罪成 官:為達有效管治 須按懲教內部指示寄信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懲教職員曾叮囑鄒不可自行寄信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受審。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控方傳召的 4 名懲教署職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各人的證供互相支持、脗合,法庭信納懲教署針對申訴專員公署信件有內部指引,在囚人士須通知署方進行保安檢查,才可寄出投訴信,署方並已向鄒家成解釋程序,叮囑他必須通知署方寄信,不得自行寄出。

辯方質疑法例保障申訴權利
不受署方內部指引規限

辯方質疑根據《監獄規則》,署方「須」准許在囚人士撰寫及發出予申訴專員的信件,署方無權閱讀內容,此等權利不應受署方設立內部指引,施加「保安檢查」等程序限制。

裁判官指出,鄒家成案發時正在由懲教署管理的監獄還押,《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亦為在囚人士施加規定,包括通訊和探訪情況,除了在囚人士,若懲教職員違反法例,亦須負刑責及可被撤職。

官:為達致有效監獄管治
須依照內部指引行事

裁判官認為,為了確保順利執行法例,懲教署定立內部工作指引屬「合情合理」,例如在囚人士在寄出投訴信前,須由署方進行保安檢查後,才能封口寄出,為「達致有效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

保安檢查後即可寄信
指引與申訴權利無衝突

雖然《監獄規則》針對寄予申訴專員的信件有不同規定,並列明署方不得閱讀,「須」准許在囚人士寫及寄出,是為了確保在囚者有申訴的權利。但裁判官認為,在平衡在囚者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設立規則的原意,包括保安考慮,而在署方進行保安檢查後,便可以寄出投訴信,相關指引與在囚者的申訴權利並無衝突。

裁判官續指,懲教職員在庭上供稱,若在囚者希望自行寄信,必須獲署方授權,法庭相信《監獄規則》對申訴權利的保障,並非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下,繞過署方自行寄出投訴信,亦不可以延伸至免除署方的保安檢查,將投訴信㩦離監獄。

若法例授權不經檢查送信
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針對《監獄規則》列明署方「須」准許在囚人士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另引述終審法院「蔡玉玲案」,指出在詮釋法例規定是否強制性條文時,須顧及立法的目的、文意和整體考慮,考慮到相關條文不只牽涉申訴專員,還涉及寄給行政會議成員、太平紳士、行政長官等的信件,懲教署因此有責任確保每一封信件均經過基本保安檢查,方可容許寄出。

法例在立法時,不可能屬意條文有強制性,授權在囚者在毋須通知懲教署、不進行保安檢查下將信件送出,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保安檢查不會閱讀信件內容
沒違反保密原則

裁判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並不會閱讀內容,沒有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至於辯方爭議懲教署的內部指引非公開,只屬傳聞證供,法庭不應予比重,裁判官認為此爭議與本案「實屬無關宏旨」。

鄒故意在職員離開後夾入投訴信
明顯知道未經授權

另一爭議是兩名被告是否知悉投訴信為未經授權物品,不得攜離監獄。

裁判官認為,鄒家成還押時獲發在囚人士須知,列明在法律探訪時收發文件,必須事先申請及獲批准,而事發前懲教署亦向他解釋,寄出投訴信前必須通知職員,進行保安檢查,不得自行寄出。

根據會見室的閉路電視片段,鄒家成在懲教職員離開後 5 秒,隨即示意次被告將剛剛收到的文件遞回給他,並在取回文件後,將投訴信對摺,藏入文件之間,期間次被告一直望著鄒的方向。

鄒將文件遞回給次被告,對方伸手取回文件,並向鄒點頭後,將文件放在桌上其他文件下方,其後在會面結束後整份文件放入袋離開。

裁判官認為鄒家成「故意」在懲教職員離開後,隨即著次被告將文件遞給他,並將投訴信夾入文件之中,反映他充分知悉投訴信為未經授權物品。

女律師在職員缺席下取走信件
可推論知道不獲授權

懲教職員在會面中,曾為兩名被告進行交收文件程序,兩名被告必然知道所有文件交收均須經過記錄,及在懲教職員面前進行。若鄒家成認為投訴信是獲授權物品,可以帶出監獄,他不會待懲教職員離開後才交收,過程亦明顯偏離正式文件交收程序。

而次被告知悉投訴信未經登記,在懲教職員不在場下取得,仍選擇不通知署方,將投訴信帶離監獄,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知道投訴信屬未經授權物品。

裁判官總結,指兩人懷著共同意圖犯案,鄒將投訴信交給次被告,次被告同意將未經授權信件寄出,兩人「聯合行動、共同行事,在犯罪行動上各司其職,毫無疑問都要負上刑責」,判兩人罪成。

女律師保釋候求情

辯方隨即表示希望押後求情,次被告代表資深大律師王正宇表示,同控罪案例多以罰款處理,冀繼續原有擔保條件。裁判官批准次被告繼續保釋,鄒家成則繼續還押,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求情。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早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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