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選舉舞弊區諾軒准2千元簽保及守行為18個月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被廉署控告兩人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兩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經控辯雙方商討並同意,控方撤回黃耀明的控罪,法庭批准黃耀明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 辯方表示,雖然兩名被告的角色不同,而且明白事件影響選舉的公眾觀感,但考慮到案發時間短暫,希望法庭能以同樣方式處理區諾軒的控罪。 控方交代,沒有證據顯示區諾軒曾提供報酬予黃耀明,或由區諾軒主動邀請黃耀明表演,最終區諾軒同樣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舞弊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