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雞排妹性騷擾關鍵 教授曝2標準

▲雞排妹(左圖)指控遭翁立友(右圖)性騷擾,台大教授發表看法。(圖/記者林調遜攝、翁立友臉書)
▲雞排妹(左圖)指控遭翁立友(右圖)性騷擾,台大教授發表看法。(圖/記者林調遜攝、翁立友臉書)

藝人雞排妹(鄭家純)指控先前在主持尾牙時遭到老闆、歌手翁立友性騷擾,風波越演越烈,引起熱議,而近來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社群媒體發表看法,除了分析事件關鍵點外,也提出性騷擾要透過2個標準來認定。

針對雞排妹的性騷擾事件,李茂生在臉書上直言:「讓我覺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騷擾一事應由被害人主觀來認定的說法。當然亦有人認為這個不應如此認定,而應視當事人是否同意來決定是否為性騷擾。」

李茂生提到,要認定某一行為是否為性騷擾,要透過2個標準來認定,「其一是簡單的純客觀標準,例如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有列舉胸部、臀部與私處,當然擁抱與親吻也被列入其內。其二,問題比較大的是輕佻的言詞與觸摸其他部位的行為。」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點破雞排妹性騷擾事件關鍵。(圖/翻攝李茂生臉書)

他表示,在認定為客觀上的性騷擾行為後,被害人的同意則為阻卻違法事由,默認同意就會變成爭議點;至於被害人是否認為是性騷擾,應該只是枝微末節的問題,只是風潮上認定要保護被害人,所以整個事件就被扭曲了。

李茂生分析道雞排妹事件,主控的行為客觀上已經符合性騷擾要件,而被害人沒有同意,也沒有默示同意,剩下的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而已,但他也強調,「業界的行規或行為規範並無法合理化該當行為。當然,雞排妹所控訴之事,是否為真實仍待確認。」

▲雞排妹(右圖)指控遭翁立友性騷擾。(圖/NOW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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