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國歌尊嚴難捉摸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昨繼續審議,針對第三條條文列明「國歌須以符合其尊嚴的方式奏唱」,不少議員就何謂「尊嚴」提出詢問,質疑難有準則,有議員擔心市民難以掌握維護尊嚴是規範行為或心態;建制派議員謝偉俊提及過去曾被裁定違反專業操守,遭判罰停牌事件,希望其他議員相信法院詮釋條文時,會採用普通法傳統和常識作出合理決定。 在會議上多名議員踴躍發言,其中公民黨陳淑莊認為,草案條文行文令人無所適從,市民難以掌握維護尊嚴是規範行為或心態。該黨黨魁楊岳橋提問,其他法例上曾否採用「尊嚴」此詞語,憂國歌的尊嚴難以捉摸。黨友郭家麒關注,穿喪服悼念國歌作詞人和遭政治逼害致死人士是否違法。議會陣線毛孟靜則關注「RAP國歌」,會否墮法網。 謝偉俊重提親身經歷,他曾因「尊嚴」問題被判違反律師專業操守,被罰停牌,即如同「判監」。他相信,套用在國歌法上不能「吹毛求疵」,因此法例位於「鹹淡水交界」,當中涉及內地法律,大家只能相信法院詮釋條文時,會採用普通法傳統及常識,作出符合常人理解的決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草案列明國歌要以符合尊嚴的方式奏唱,可按普通常識理解,視乎當事人有否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意圖,才能判定是否違法。而且,「尊嚴」概念並非首次在草案條文出現,在《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列明安置骨灰時需要維護死者的尊嚴。 局長聶德權強調,「指引性」條文是提出原則,最基本是尊重國歌,以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方式去奏唱。「我們並沒有一把尺,到底你的程度去到哪里,我們看的是你有沒有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這便有機會要負上刑責。」委員會主席建廖長江在會議尾聲「劃線」後,宣布會議加時十五分鐘,有議員要求點算出席人數,最終時間夠「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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