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登記查冊需符7項條件 傳媒查冊需符重大公眾利益等充分理由

李頌恩強調,「新聞報道」不是設立登記冊的主要考慮。(仇志榮攝)

運輸署下星期一起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包括明確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訂明符合發放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條件,以及引入「例外情況」申請機制等。 運輸署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就一宗相關案件的判決,指出車輛登記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署長有責任確保妥善處理,將資料被濫用的風險減到最低,署方已經完成檢討程序。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強調,「新聞報道」不是設立登記冊的主要考慮,明白總有一些情況不屬於「指明用途」,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推出「例外情況」申請的渠道。而重大公眾利益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要視乎不同個案提交的申請內容決定,如有需要會諮詢其他部門。 運輸署指出,設立登記冊目的是規管車輛用途、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資料。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須用於7個「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和賠償申索等,「例外情況」申請則需涉及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並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