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設兩年通知期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現時法例規定,私人土地遭佔有逾十二年,佔有人即可向法庭申請無償獲得土地管有權,亦稱「逆權管有」。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訂,規定在第十年後佔有人須通知土地註冊擁有人,如兩年期內業主並無反對,才可申請佔有土地,以進一步保障私有產權。法改會現正就《時效條例》展開為期約三個月諮詢。 《土地業權條例》仍未實行,現有契據註冊制度下的土地業權,取決於擁有人是否對土地實際管有。而根據《時效條例》,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後十二年提出,政府土地的相關時期則為六十年。換言之,針對私人土地,非註冊擁有人的土地擅佔者如連續佔有土地達十二年,並能證明對土地有實際的管有權,以及有管有的意圖(如排除他人使用土地),便可以交由法庭裁決,以「逆權管有」獲得土地業權。 法改會就《時效條例》下「逆權管有」部分作出修訂建議,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針對業權人或在不知情下,遭「逆權管有」形式失去土地,法改會建議,土地擅佔者在第十年後,須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並必須通知土地的註冊擁有人,如對方在兩年通知期內不提出反對,擅佔者便可將申請交由法庭裁定,是否能以「逆權管有」取得土地業權。 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表示,有關建議對業主保障較大,因為很多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侵佔土地。陳景生解釋,某人擁有很多財物,不等於容許別人偷走他的財物,所以責任不在於物主,「某人擁有土地,不等於他每日都要巡查土地是否被人侵佔」。 「逆權管有」個案並不普遍,去年只有十五宗(市區六宗、新界九宗),前年則有十六宗(市區六宗、新界十宗)。過去十年擅佔者的勝訴比率不足四成,但亦有農婦擊退地產商的例子。大埔農婦黃艷娣於六二年至八二年間,擅自佔用恒基附屬公司HarvestGood於大埔滘松園內逾十二萬平方呎農地,長達二十年之久,期間恒基並無要求黃艷娣遷出,終審法院於○六年按《時效條例》裁定黃艷娣獲得土地。 另外,法改會又建議就承按人(通常是銀行)針對按揭的借款人,因未能依時還款而取得按揭物業的時限,清楚說明時效期由借款人未能依時還款開始,而非如終審法院判例的由銀行作出申訴開始。據現時法例,銀行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六年後提出索償,亦包括接管按揭物業。有關諮詢由即日起至明年三月十五日,但加入通知期建議即使獲通過,亦須待《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才可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