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契謀利難逃法眼 黎智英再判監5年9月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一案剛平,另一案又起。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一案剛平,另一案又起。

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兩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二人同被裁定罪成,並於昨日接受判刑。涉及兩項欺詐罪的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涉及一罪的黃偉強則判囚21個月。法官陳廣池指兩人均沒有悔意,更直斥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作為「保護傘」行事,使科技園及執法機構不敢貿然行事,為案中加重刑責因素;此外,法庭雖接納黃偉強在案中沒有個人得益,但他作為涉案公司的行政部主管,聽取上司及黎的指示行事,可謂助紂為虐執行詐騙行為。

法官在判刑後提及,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執行者,理應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利打擊違規者。惟科技園在本案中卻「反主為客」,拱手相讓權利,在承租人的指使及督導下巡查,甚至不盡不實地撰寫巡查報告,明顯是黎智英作為傳媒大亨的身份,令科技園投鼠忌器。法官認為科技園「以和為貴」的態度有其改善的地方。法官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官權貴亦須遵守同一套法律。一個傳媒大亨,掌握作為第4權的傳媒機構,不代表他不會犯法,亦不能指對他作出檢控便是攻擊新聞自由。法官強調本案純粹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件,不應被扣上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及社會均不公平。

黎罰款200萬 禁任管理層8年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5歲)和黃偉強(61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則再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分別於1998年至2020年間,向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非按照租契附表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剛於上周四在獄中度過75歲生日的黎智英,昨聞判後表現平靜,其妻女亦有到庭旁聽;庭上亦提及黎就早前數宗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而共被判囚20個月,在赤柱監獄收監的他已服畢有關刑期,並正就其中兩宗案提出上訴。而黎由囚車押送到庭期間,高院大樓一帶大批警方荷槍實彈嚴陣戒備。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犯案手法雖不複雜,但嚴重性並不輕,不但涉及多人參與,把事件隱瞞,某程度上是明目張膽地犯案,這種欺詐行為對科技園政策措施受到打擊,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令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涉案佔用處所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雖所佔用地方不大,但本案涉及一間大機構,「一間在傳媒界頗有聲名的報章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案件的惡劣性便有所不同。

法官認為黎智英在案中有其重要角色,黎或日理萬機,但不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否則簽署承諾或法定聲明等的措施便形同虛設。而案中有6項加刑因素,包括控罪橫跨約17年,力高在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已搬進涉案處所,並得到一定的租金優惠及免被迫遷等無形利益;力高作為黎私人公司,相關安排使稅務上可享優惠,對黎有私人利益。且黎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在這保護傘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事實上除力高外,事件曝光後亦有逾10間公司忽然從涉案處所搬走,但法庭只會基於控罪範圍量刑。案件涉及多人犯事,屬於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且承租人並沒把力高放在公司大堂水牌位置,亦沒有告知科技園的巡查人員,使事件未被發現。法官最後將黎判囚5年9個月,並據有關條例,下令取消黎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及在計算力高租金差額得益後,令黎罰款200萬元,須於3個月內繳付,否則加監12個月。

黃忠於黎積極參與 助紂為虐

法官續指黃偉強身為行政部主管,對涉案處所很多事均親力親為及高度參與,對於力高的搬遷過程亦有參與其中,並非單一事件。黃並沒有悔意,認為這是上司的錯,而非其責任。法官指黃的角色雖並非最重,但仍是欺詐行為的一分子,且忠於黎及積極參與,其個人情況縱然令人對他有不少同情及感慨,但法庭須平衡公眾利益,量刑時要反映案件嚴重性,以示懲罰及阻嚇,在考慮其疾患等情況後,判黃入獄21個月。

兩名被告的判刑已處理,但本案還有後續事宜,當中被分案處理及獲免予起訴的前同案被告,即壹傳媒前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他在本案出庭作供頂證黎,周的案件押後明年3月13日,以待黎另涉及的高院國安法案件審結後再提訊。另外控方擬就黎於本案欺詐行為的得益申請沒收令,該申請押後至明年1月27日處理。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運載黎智英的囚車於昨日離開法院。(李志湧攝)
運載黎智英的囚車於昨日離開法院。(李志湧攝)
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 囚21月
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 囚21月
警員在高院囚車出入處荷槍實彈,嚴陣戒備。
警員在高院囚車出入處荷槍實彈,嚴陣戒備。
黎智英女兒(左)及妻子,到庭旁聽。
黎智英女兒(左)及妻子,到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