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不應容忍因政治因素私人檢控 律政司有權撤回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表示,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有機會被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鄭若驊表示,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是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律政司亦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鄭若驊表示,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檢控,亦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 鄭若驊又說,若在私人檢控中,檢控者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令被告人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訴,單純為加快起訴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帶來不公平結果,律政司司長正正有權介入,維護司法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