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合約設七日冷靜期

電訊合約設七日冷靜期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電訊管理局與電訊網絡營辦商達成共識,於本月落實推行《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對非預約上門推銷簽訂的服務合約,加入不少於七天的冷靜期條款。不過,冷靜期保障掣肘頗多,市民若接受營辦商贈品,或開始使用服務後,冷靜期便失效。立法會議員批評這冷靜期與當初構思相去甚遠、漏洞太多。 本港所有主要固網及流動網絡營辦商均已落實於本月內推行《業界守則》,當中加入多項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條款,包括多次於立法會上討論的冷靜期條款,以減少客戶與營辦商之間的合約糾紛。 《業界守則》內註明,如合約在電訊服務商員工上門向客戶推銷期間訂立,客戶便可享有一般不少於七天的冷靜期,其間客戶可取消合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一般電話推銷、街上推銷等形式簽訂的合約將不受冷靜期保障。 收贈品或裝置即完結 然而,冷靜期雖以保障消費者為出發點,但附加條件卻頗多,例如在主要合約上新加入的服務將不受保障;一旦客戶開始使用服務,冷靜期亦會自動結束;當客戶因訂用服務而簽收的網絡終端機、設備、裝置,甚至是宣傳禮品送達後,便不再受到保障;或是營辦商就有關合約向客戶打出服務確認通話後,冷靜期亦會隨之完結。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規管事務﹚劉光祥表示,營辦商有責任向客戶解釋清楚合約條款,「當向客戶提供贈品或裝置時,應主動說明一旦接受,冷靜期便會結束。」但劉亦承認,《業界守則》主要依靠業界自律遵守,會在推行一段時間後,檢視投訴數字後再檢討。 掣肘多議員感無奈 曾於立法會上多次爭取電訊業實行合約冷靜期的李永達,以及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譚偉豪均對守則感到無奈及失望,認為守則中的冷靜期與昔日在立法會上討論的細則相去甚遠。李永達認為冷靜期不夠全面,「應包括電話推銷、街上拉客等合約,但一定要不附帶任何條件。」他又擔心員工在解釋合約時會避重就輕,建議電訊局應主動調查,「重複犯錯就應罰停牌,要影響到公司業務才有阻嚇力。」 譚偉豪亦認為冷靜期仍有不少漏洞及灰色地帶,建議先觀察投訴數字再檢討,「若投訴數字沒有減低,便證明守則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