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管有或燃放煙花爆竹 3年39人被捕

【on.cc東網專訊】每逢農曆新年,不時會有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根據數字,於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間,執法部門一共就上述罪行拘捕39人,當中25人涉嫌非法管有煙花爆竹,14人則涉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回覆議員梁美芬表示,懷疑因非法燃放煙花或爆竹造成的火警去年有3宗,2021年有2宗,2020年無接獲相關案件。

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煙花爆竹均屬危險品,任何人非法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危險品,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及罰款20萬港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2,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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