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 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不獲批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 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不獲批

【Now新聞台】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不獲批。法官指難以理解為何申請一方不以正常方式覆核保釋,而申請人身保護令。

23歲被告唐英傑涉嫌在七月一日違反港區國安法,早前保釋申請被拒,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頒下判詞,申請一方主要論點是國安法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保釋,即是要先認罪才可保釋。

法官形容是對條文完全不合邏輯的理解,接納政府一方所指「繼續」只是解作將來不會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官在考慮被告將來會否危險國家安全時,毋須考慮被告是否已經犯法,又相信在絕大多數的案件,若被告能在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下獲保釋,在國安法案件下同樣能獲准保釋,但不排除會有特殊情況。

至於申請一方質疑指定法官影響法庭的獨立性;法官指出,行政長官在國安法下並非指定法官審理特定的案件,司法機構仍然有權決定案件由哪位法官審理。

而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根據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證明本身司法機構及行政長官已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法官指相信任何理性、公平的人都會認為法官是獨立於政府。

法官又指,難以理解為何申請一方不以正常方式覆核保釋而申請人身保護令,是間接挑戰刑事程序,單單是此理據已經可以駁回人身保護令。

被告早前向裁判法院申請保釋被拒,高等法院會在下周二,處理他覆核保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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