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生效 凍結財產有效至法律程序完結

《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生效 凍結財產有效至法律程序完結

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修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修訂今日刊憲公布,即日生效。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若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相關的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因此修訂確屬必須,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發言人又說,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書影響的人一如以往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