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事件 湯家驊認為不應針對社團事務主任

警方建議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如果社團事務主任覺得有證據顯示,一些社團正進行可能違反法律要求的活動,社團事務主任在法例下有責任報告至保安局局長,局長是否採取行動則不是主任決定,認為不應針對社團事務主任。 湯家驊在本台節目表示,《社團條例》針對的是社團活動,並非言論自由,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為例,即使該黨被取締後,陳浩天繼續每日提出港獨,社團條例都不適用於規範他,故並不影響言論自由。 他又說,有關法例針對的是組織建立的目標,並不是針對組織的活動有多頻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