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欺詐判囚 官指不應把案件扣上政治帽子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9個月,黃偉強被判監1年9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表示,黎智英兩項控罪大同小異,只是時段不同,犯案時間遠早於黃偉強,對方只聽命於他。黎智英自1998年起已是力高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力高於蘋果大樓佔地約1100平方呎,在同一屋簷下營運帶來便利卻難以量化。黎智英在案中佔重要角色,縱使工作日理萬機,但曾簽署聲明書,不應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聲明書形同虛設。本案並不複雜亦不輕微,雖不涉及違反誠信,但科技園因應其公司曾申請不少同類牌照,才不懷疑蘋果印刷公司違約,同時辯方辯稱錯在營運總裁,顯示黎智英毫無悔意。 法官列出6點加刑因素,首先案件不涉破壞誠信,但犯案時間長達17年。而力高顧問公司作為黎智英私人公司使用蘋果大樓,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至少不會被逼遷。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違約事件曝光後除力高外,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蘋果大樓,可推論屬於無牌佔用大樓,在保護傘下,科技園亦不敢貿然行事,遑論突擊巡查等。欺詐行為總長達21年,法庭分別以5年及3年為2罪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入獄5年9個月。 陳廣池相信黃偉強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行政部門主管,聽取上司及黎智英的指示,可以說「助紂為虐」,雖然不是策劃者或主腦,但仍須負上刑責,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他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酌情減刑3個月,亦體諒他的疾患及沒有前科,深受家人支持和同事朋友愛護,重犯機會極低,酌情再減6個月,判入獄共21個月。 法官又指,傳媒大亨管控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本案性質純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