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會IT界種票案 11被告中6人今被上訴庭加刑

【on.cc東網專訊】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發生種票事件,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下稱的總)5名理事會成員被指提供利益,誘使9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其中的總總幹事雷亞福等6人,承認串謀詐騙、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以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分別被判監3至12個月。律政司今天(20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3位上訴庭法官同意原審法官量刑基準明顯不足,刑期扣減額度亦過大,必須糾正,改判各人監禁10至23個月,將擇日頒下判詞解釋詳細理據。

6名答辯人為李為民(52歲、時任的總會務總監)、楊耀鴻(33歲、時任的總副秘書長)、潘秀芳(51歲、時任的總文員)、雷亞福(45歲、時任的總幹事)、雷偉芳(39歲、會計文員)、雷敬賢(23歲、學生),其中雷偉芳及雷敬賢分別為雷亞福的妹妹及兒子。高院上訴庭今批准律政司申請,將李的刑期由12個月加至23個月、楊由8個月加至20個月、潘由7個月加至15個月、雷亞福由7個月加至11個月、雷偉芳由3個月12日加至10個月、雷敬賢則由3個月君至10個月。現在除李為民仍在服刑外,其餘5人早前已刑滿出獄,惟今須重新入獄服刑。

案件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律政司陳詞指,本案為大型選舉舞弊,步驟相當多,嚴重性頗高,原審法官判刑過輕、未能起阻嚇作用。答辯方就陳詞時,一度指各答辯人並非選舉候選人,罪責較輕,又解釋指候選人可以透過舞弊得到實質職位。惟潘敏琦法官指出,本案策劃性較高,李為民在犯案前曾指示楊耀鴻嘗試方式是否可行、找出漏洞。彭寶琴法官亦指案件打亂選舉規劃,不論犯案人身份是參選人、助選人或選民,行為均會破壞整個選舉制度。

案件編號:CAAR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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