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條例草案修訂 今日刊憲

<匯港通訊>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日(26日)刊憲。

修訂主要涉及6大範疇:(1)在法例中進一步明確化「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2)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3)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4)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監誓人;(5)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及(6)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5年內不可被提名或當選。

政府發言人表示,相信是次修例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發言人補充,《條例草案》將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