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建議新增概念或罪名定義要清楚免誤墮法網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昨日結束,大律師公會昨日提交書面意見書,同意特區政府應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有關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但有關罪行,特別是新增的概念或罪名,定義要清楚,以免市民誤墮法網,構成罪行的元素和定罪標準同樣要清晰,同時要確保立法必須與《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一致。 大律師公會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基本人權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目標的基石。而諮詢文件建議偵查複雜的國安案件時,加大某些執法權力,公會希望當局考慮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相應保障,指出「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更能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公會向政府提交的建議,其中在竊取國家秘密方面,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有機會干犯該罪行的人,所有人都有權運用而不只限於新聞從業員,門檻不應該低,建議可參考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條例。 針對被扣押人士,公會提出可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的相關保障,包括當警方「合理懷疑」該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警方才可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並有嚴格的申請及羈留時限,被羈留人士必須獲通知何時審理申請,以及延長的理由,並一定要有機會就申請作陳述。 另外,如果涉及性質較嚴重的案件,公會提出應由律政司親自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