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第三批求情,黃之鋒未親撰求情信,強調想「move on」|Whatsnew
香港民主派初選案中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後,進入第三批求情,6名九龍東區參選人在7月5至6日求情,包括認罪的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以及不認罪、審訊後罪成的施德來。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
首日,六人在後排落坐。開庭前,黃之鋒向懲教人員表示,想坐在後排角落處;其餘被告並排而坐,一名懲教人員把李嘉達隔開。黃之鋒身穿深色上衣、灰外套,戴黑框眼鏡,頭髮略長,並向旁聽席頷首。譚文豪身穿深色西裝外套,神情嚴肅。李嘉達身穿灰色西裝;胡志偉則穿白襯衫,向旁聽席揮手並露齒笑。譚得志進入犯人欄時,一眾親友向他熱情打招呼,站立做手勢,保安上前勸阻;譚不斷向旁聽席做手勢和口型溝通,多次揪起外衣、挑眉握拳,並與身旁施德來攀談。還柙一個月的施身穿淺藍上衣,向旁聽席微笑揮手。
相比第二批求情,這一批被告吸引更多外媒到場旁聽,包括美聯社、艾菲社等。
「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分三級,「首要份子」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與者」可判囚三至十年,「其他參與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胡志偉、施德來均主張屬「積極參與者」。黃之鋒一方強調想「move on」,法官關注他未有親撰求情信;譚文豪指在任時推動議案通過,立場不激進,又向港府及中央「真誠致歉」。
求情第二天,除了已經完成求情的李嘉達未有到場外,其餘五人續坐一排,黃之鋒與其他被告相隔三名懲教,入庭時向旁聽席豎起拇指。胡志偉及施德來入庭時笑著向旁聽親友揮手打招呼,譚文豪戴著口罩亦有向旁聽席揮手。譚得志邊走邊梳頭,又不時向旁聽席戚眉,他坐下後拿出一張紙,懲教馬上叫他「唔好 show」(不要展示),他笑言「你都唔 show,我點 show」(你都不展示,我怎麼展示),稱是只是一張廢紙。
黃之鋒:無親撰求情信,辯方指他想「move on」
黃之鋒首先求情,代表律師李國威說,黃應屬「積極參與者」,他不是組織者、沒有協助;加上認罪應扣減三分一刑期。對於簽署〈墨落無悔〉,辯方同意是加刑因素。
李國威續指,雖黃曾表明要到國際遊說,但早於2016年已開始,2019年尋求制裁,是反修例運動宏觀背景;而且本案所涉指控屬本地性質,《國安法》第29、30條與外國勢力相關的條文不適用。
黃之鋒已還柙44個月。庭上提及黃之鋒案底,辯方希望法庭考慮黃還柙多時,酌情減刑,免造成「壓倒性影響」(crushing effect)。結合庭上所述及整理資料,2019年6月21日,黃之鋒包圍警總被控「組織」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罪,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在同年10月5日的遊行中違反《禁蒙面法》,兩案分別判監13個半月及4個月。同年,他發布西灣河開槍警個人資料,涉違反「起底」禁制令,被起訴藐視法庭,判囚3個月。2020年黃在維園悼念六四,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罪,判囚8個月。陳仲衡指黃不斷犯案,李國威接受被視為加刑因素。
黃之鋒本人無寫求情信,辯方呈上其母親、教會、前老師的求情信,提到黃出獄後想「move on」。法官陳仲衡打斷,稱這些是他人說辭,並非出自黃之鋒口中。李國威回應,黃之鋒不寫求情信,是他的選擇,強調黃希望在服刑後「move on」。
求情指,黃之鋒在社區活躍地幫人,包括曾在 COVID-19 期間派口罩,法官李運騰表明,辯方所列的善舉在其他案件已獲接納及減刑,不能「循環再用」(recycle)。李國威重申,只想表達他積極參與社區事務。李官明言,黃的案底使他不被視為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
譚文豪:強調議員任內積極通過議案,向港府及中央「真誠道歉」
前公民黨譚文豪的代表律師何沛謙稱,譚在2020年6、7月仍是立法會議員時,積極通過議案,包括在最後三次工務小組會議,11個撥款項目中,對10個投下贊成;財委會中協調議員通過議案,避免議案堆積到下個會期。何又引述官員私訊感謝譚協助議案通過。陳仲衡質疑,這是議員本份,不構成良好品格的減刑因素。法官陳慶偉質疑,這只顯示他過往取態,但重點是本案所涉的下一個任期。
何沛謙指,譚絕非「死忠激進派」,並已退出政治:2020年11月,譚有感議會失去前景,即使無被 DQ(褫奪資格),也辭任立法會議員,翌年3月退黨。法官質疑公民黨立場激進,李運騰提起,譚曾在公民黨記者會前的準備會議,提出無差別否決「搶疆」。何數次爭議,對於《國安法》前的言行,法庭只應用作考慮「謀劃是否存在」、「被告有否參與」,量刑時不應考慮。
法官問及《國安法》後譚的行動,何引述案情,指譚參加初選、提交參選表格、出席論壇,何稱之為「克制的選舉辯論」。他主張譚屬「積極參與者」。
陳慶偉提及,民主動力協辦初選,而譚是民動的執委。何回應,民動非為初選而設,多年來用作協調泛民,譚只作為公民黨代表與會,無積極參與民動事務,例如他沒有民動 Facebook 密碼。
求情時,何提及譚的背景:他出身草根,父親是司機,譚長大後靠努力成為機師,2016年為了服務社區,放棄高薪從政,求情信形容他「真誠」、「務實」。譚已還柙三年多,他希望早日出獄,與妻子、一對龍鳯胎子女、母親團聚;又指譚合資的餐廳在疫情間倒閉,妻子因照顧家庭找不到正職,譚深感抱歉。譚有深切悔意,正修讀會計師課程,希望出獄後另覓出路。
另外何提出,譚當時真誠想避免犯《國安法》,公民黨在6月20日的會議,是討論如何「遵守」該法。他強調,譚及早認罪,2021年主動在警誡下錄口供,並說若早知犯法,一定不參與初選。何又說,當時社會對《國安法》困惑、不知「紅線」何在,譚不可能明知故犯。控方其後澄清,該次會面不屬認罪陳述。
何引述譚親撰的求情信,「在此我希望向法庭表達對過去言行的悔疚,公開對香港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李嘉達:談近況感「樹綠、天藍、太陽耀眼,一切生機蓬勃」
前觀塘區議員李嘉達的代表律師陳德昌提出,李屬較低層的「積極參與者」。他取3至10年的中間值,提出量刑起點在3至6年半;加上認罪及承認案情,應扣三分一刑期。
求情指,李在內地出生,3歲隨父親來港,出身基層。2008年汶川大地震,他在中學組織籌款,後來入讀港大社工系、進修「表達藝術治療」碩士課程,曾以藝術治療幫助 SEN(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並成為註冊社工。陳德昌續說,到2019年,李有感年輕人「感到無力」,決定參選帶來影響,隨後想獲更大的政治平台,因此參加初選,從此加入「黑暗一方」(dark side)、開始「墜落」(downfall)。
陳德昌續稱,李在囚期間祖母去世,他也希望早日出獄,與女友結婚,並服務社區。又呈上41封求情信,來自本人、女友、家人、中學校長及大學師友、區議會、曾幫助的 SEN 兒童及家長等。當中,一間 NGO 表示有意聘請李嘉達為教學助理,願意等他出獄。
陳德昌繼稱,三年多來,李在獄中反思,事後回想承認做錯事,不會重蹈覆轍。求情尾聲,陳提及與李私下談起近況,李說近年未曾離開赤柱監獄,感覺「樹如此綠、天如此藍、太陽如此耀眼,一切生機蓬勃」。陳強調李嘉達已「改變、改造、更生」(changed, reformed, rehabilitated)。此時,李擦拭眼角。
譚得志:辦街站等為一般選舉行為,不構成積極參與
求情進入第二日,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代表律師梁寶琳求情時指譚屬於顛覆罪三級罰則中的「其他參與者」,並提出譚早前因煽動叛亂等罪獲判刑40個月,指今次性質相似,望法庭能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減刑最多20個月,避免造成「壓倒性影響」。
梁主張譚沒有組織、計劃或發起初選計劃,只是於街站呼籲人們於初選投票,而當時派發的口罩及防疫物資亦是合理的防疫行為,梁強調舉辦街站、呼籲投票、參加論壇都是一般候選人會做的事,並不能因而構成譚屬「積極參與者」。
法官陳仲衡指梁於陳詞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103條,該條文定義「積極參與者」是「主動參加犯罪集團並多次參與犯罪活動」,問譚是否屬此類別,梁指譚當時為人民力量副主席,的確是主動參與初選,但梁強調初選為公開的民主選舉,並不應因譚自行參選而視其為積極參與。
梁亦提出譚於被捕後便已退出人民力量,在初選時亦只排名第四,並不會再次重回政壇(no way he will go back to politics again)。
梁於求情時提及譚畢業於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持有神學相關的雙學位,另指譚為基督徒,自還柙後每天都會閱讀聖奧古斯丁的《懺悔錄》,法官李運騰笑言自己讀了作品的第1章便無法繼續讀下去,陳亦指曾嘗試閱讀但並不成功,梁回應稱譚是個堅持不懈的人。
譚得志散庭時對旁聽席梳頭、揮手,大聲笑言:「I love you all!」
胡志偉:謀求雙贏非攬炒,獲張炳良等人求情
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的代表大狀郭子丰陳詞指,胡最多屬顛覆罪三級罰則中第二級的「積極參與者」,亦應屬該級別較輕的位置,並沒有證據顯示他涉及策劃或組織初選計劃,網上發帖、集會、參與初選、遞交提名表格等行為只是和應(echoes)計劃。
郭複述胡在初選論壇上的發言,指他曾經反問預算案中所提及的起醫院、起學校難道也要反對,可見胡對無差別否決有所保留,胡一直謀求「雙贏」,而不是「攬炒」。
求情時郭提出胡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曾獲得榮譽勳章,他的行為都是出於責任感。指前運房局長張炳良、前運房局副局長邱誠武、前勞福局長羅致光都提及胡是個理性、值得尊重的人,雖然胡並不同意政府政策,但他們視胡為溫和、負責任的人,會以大眾及社會福祉為優先。
郭提出立法會議員其實沒有關於如何投票的最終決定權,他指民主黨黨章提及,若不同意在任立法會議員的表決,可召開會議推翻決定,若該議員仍堅持己見便需退黨,故此本案的謀劃難以實現。
另外,郭續指胡只是想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去說服政府,他的實際用詞只是提及基本法的權利,並沒有承諾無差別否決。
法官指辯方既然提及胡的本意是合法的,那麼最後的結果應該亦是合法的,而不是以合法的初衷達致非法的結果。另外亦指出胡的優良品行已是考慮因素。
施德來:求情指屬積極參與者,盼納入低至中刑期範圍
前民主民生協進會主席施德來主要求情方向為其良好品格(positive character)及他積極服務社會。黃廷光大狀代表施陳詞提及其背景,先指施的妻子及朋友今天都到場支持,又稱他一步步去達致如今的成功,從副學士為起點,先後獲得多個社工相關的學士及碩士學位,並成為社工及議員,可見其對服務社會的興趣。
黃續指施於2007年起成為註冊社工,但由於早前通過《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因國安法罪成的社工必須永久除牌,施將不能再任社工,他現申請修讀都會大學心理學,仍望能於其他崗位對社會作出貢獻。另外,他於2008年加入民協,而於本案後,他已經退出民協。
黃指施屬顛覆罪三級罰則中第二級,應納入「積極參與者」當中「低至中」的刑期範圍,強調施當時誤以為否決權屬合法才因而犯案。
(下一輸求情在7月10日,涉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凌、黃碧雲、劉澤鋒、岑敖暉、王百羽、余慧明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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