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承認元朗貨倉種植258棵大麻 判囚兩年半至3年

5人承認元朗貨倉種植258棵大麻 判囚兩年半至3年

5 名男子涉由 2021 年起,於元朗唐人新村路一個貨倉種植大麻,後於 2022 年 6 月被警方毒品調查科探員搗破,並檢穫 258 棵大麻植物、相關種植設備及器材。5 人承認「串謀栽植大麻」罪,周三(3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半至 3 年。

案情指,第三被告在警誠下承認在涉案貨倉進行裝修、安裝和維修設備工作;第一及第二被告為栽植者;第四及第五被告則以顧問身份提供種大麻的資料和協助。漁護署專家估計新鮮大麻年產量為 267.2 公斤,可製作 37.4 公斤的可吸食乾草本形態大麻。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指,涉案貨倉具有一定規模,必須經過策劃才能設置,而 5 名被告互有聯繫,各有其職,工作環環相扣,判囚 2 年半至 3 年。

案情:警方搜獲 258 棵大麻植物

案情指,2022 年 6 月 22 日,警方毒品調查科人員突擊搜查元朗唐人新村路一個貨倉,發現有人改裝場地為室內栽植大麻植物場,內有專為該等用途而設的設備、器材及種植材料,包括 258 棵大麻植物、營養液、酸鹼計等,並當場拘捕第一至第三名被告,翌日拘捕第四及第五名被告。

案情續指,第三被告余永瀚在警誠下承認,自 2021 年 7 月起為貨倉裝修,2022 年 2 月起開始進行安装和維修設備工程,亦曾為大麻植物磅重和倒水,每次可收取港幣 10,000 元報酬;第一及第二被告為貨倉的栽植者,每月可從余獲港幣 30,000 元報酬;第四及第五被告則曾就如何在貨倉栽植大麻,以顧問身分向余提供資料及協助,第五被告從余獲合共港幣 20,000 元報酬。

案情:專家估計可製作 37.4 公斤可吸食大麻

案情指,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分析指,房間內的大麻植物在塑膠容器栽種,生長狀況良好,白色的牆身增加光度,有利植物生長,而場地為大麻植物的水耕栽植場,其層架、光管、電風扇等設備、器材及種植材料均專為種植大麻而設。

專家又指,元朗貨倉內的 258 棵大麻其中的 226 棵可隨時收割,按每年可收成 3 次估計,新鮮大麻年產量為 267.2 公斤,可製作 37.4 公斤的可吸食乾草本形態大麻。

第三被告求情:被捕後積極協助警方冀獲減刑

辯方求情指,第一被告於 2021 年離婚,並將當時的服裝批發生意給予其妻子,後因面對沉重壓力而干犯本案,冀法庭寬大處理;第二被告為本案最年輕的被告,沒有證據證明過往有種植大麻的經驗,在案件中的角色為受僱;第五被告則指於本案為次要角色,亦非貨倉租客。

第三被告求情指,疫情後公司債務問題嚴重,而干犯本案,事後十分懊悔,還押期間不斷進修及反省,被捕後積極協助警方,令警方成功拘捕第四、第五被告人,並再搗破兩個大麻種植場,冀法庭考慮 40% 至 45% 的刑期扣減。

第四被告求情指,還押期間協助處理各大政府部門的卡片,負責校對工作,已對案件感到懊悔。

官:被告各有其職、工作環環相扣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涉案貨倉面積約 1 萬平方尺,從草圖和相片可見,場地有不同的區域、種植大麻設備,具有一定規模,必須經過策劃才能設置,而從 5 名被告的電話紀錄顯示互有聯繫,各有其職,所負責的工作環環相扣。

官考慮被告於本案所扮演的角色、涉案大麻的原產量、場地規模等因素後,以判囚 4 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第三被告余永瀚因於被捕後協助警方,獲減刑至監禁 2 年半,而其餘被告則獲認罪扣減,判囚 3 年。

被控串謀栽種大麻

被告依次為利思遠(59 歲)、林豪堅(31 歲)、余永瀚(34 歲)、梁熙俊(47 歲)、馬家健(44 歲),被控一項「串謀犯栽植大麻植物」罪,指於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位於元朗唐人新村路的一個貨倉,一同串謀栽種大麻屬植物。

DCCC66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