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香港法庭:立場新聞煽動罪成;快必煽動案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等|Whats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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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被告煽動罪成,法官認定《立場新聞》成「中傷政府工具」
8月29日,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就「立場新聞被控煽動案」公布裁決——《立場新聞》所屬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定「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而17篇涉案文章當中,11篇被裁定具有煽動意圖。
被裁定具有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包括羅冠聰、陳沛敏、區家麟、張崑陽的博客文章,以及何桂藍的專訪、中大衝突的兩周年專訪。法官認為,相關文章分別涉及「作者在無客觀基礎下,指控律政司檢控初選案荒謬及濫權」、「在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煽動罪等執法及檢控程序,意圖引起憎恨」、「受訪者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等。
至於被裁定不具煽動意圖的6篇文章,包括對鄒家成、梁晃維、羅冠聰、許智峯及梁頌恆的專訪,以及有關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的報道。法官認為,這些文章只涉及參選人的政治觀點,沒有鼓動他人行動,而鄒幸彤得獎報道純屬新聞報道。
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提到,就煽動罪而言,發布涉案文章的時代背景是「不可或缺」的考慮因素,而且必須考慮該段期間的公眾是否容易受到煽動。法官認為,涉案時期是「民粹年代」、「不願尋找真相的年代」,市民對政府不滿和不信任,不穩因素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未有完全消除,政府容易成為謠言的攻擊目標。
就鍾沛權供稱《立場新聞》的理念是守護普世價值,法官並不接納。法官引《立場新聞》創刊辭及「反修例」期間的多篇社論,包括當中「以香港為本位」、「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等說法,指社論使用的是挑動情緒的字句,還對警方展示了敵意。此外,法官引當中「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字眼,認定鍾沛權「戀殖」、不接受香港回歸(指主權移交中國)等,認為鍾沛權聲稱《立場新聞》沒有政治立場「絕對是謊話」。法官認定,《立場新聞》帶有政治理念,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成為了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立場案」公布裁決後,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指該案明確反映香港新聞自由衰落,案件在裁決前已經對香港新聞業界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記協指,港府於年初將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增至監禁七年,而此案加劇了新聞工作者的擔憂,深化寒蟬效應,對新聞自由構成更嚴重的傷害。記協強烈反對使用煽動罪、《港區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等法例,檢控按《基本法》行使權利進行新聞工作的人士。
「立場案」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宗傳媒被控煽動罪名的案件。案件早於2022年10月開審,審訊歷時57日,至2023年6月28日完成結案陳詞,原定於去年10月4日裁決,但押後至去年11月15日。因應英國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控辯雙方曾呈交進一步書面陳詞。
同時,「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一案,譚得志一方爭議煽動罪必須證明煽暴元素。「立場案」法官郭偉健因此將該案裁決押後至「譚得志案」有結果後的30天內。今年3月7日,高院上訴庭駁回譚得志一方的定罪和刑罰上訴申請,理由是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當時,「立場案」原定於今年4月29日裁決,但據報法官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因此第三度押後裁決日期至8月29日。
煽動罪首案:終院向譚得志部份批出上訴許可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擺街站期間發表「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言論,事後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譚得志不服定罪,就3個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8月14日,終院就其中兩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但就煽動罪是否違憲此一議題拒批申請,聆訊將於明年1月10日進行。
譚得志一方提出申請時,指案件有3個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一、《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必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二、控方是否必須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三、承上題,假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終院判詞解釋批出部份上訴申請的理由。其中,上訴方指煽動罪必須針對涉及直接威脅政府或國家領土完整的意圖,才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目的相關。終院質疑上訴方提出的定義過於狹窄,也無權威依據。終院認為,香港經歷2019年「社會不穩」後,將帶有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出版物視為國安威脅是合理的做法,因此裁定煽動罪與維護國安的合法目的相關。
終院認為,煽動罪已經列出免責意圖,給予空間容許市民提出合法和有建設性的批評,並且平衡了社會利益和個人言論自由,因此拒絕就煽動罪是否違憲此一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元朗 7.21「白衣人」上訴案:1名被告上訴得直、1名原審脫罪被告發還重審
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中,8名白衣人分別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名,原審裁定7人罪名成立、1人脫罪。其中4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於8月28日頒布裁決,裁定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其暴動及有意圖傷人定罪獲撤銷,但駁回另外3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其定罪和刑期。
此外,律政司就脫罪被告王志榮採取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得直。針對王志榮裁決發還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案件於10月15日在區院提訊,王志榮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蔡立基一方提出上訴的理據,是蔡在原訟庭上被要求做咧嘴露齒等表情和動作,以跟涉案片段中犯案人的身體特徵作比較,相關要求是要他自證其罪。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出,蔡沒有被要求回答問題或作出針對自己的供詞,不屬被要求自證其罪,但相關行為確實構成要求蔡協助控方舉證,侵犯了被告必須由控方證明有罪的基本權利,蔡的定罪也必須受到質疑。
判詞指出,剔除原訟庭要求蔡做動作以辨認其身份的決定,法庭可以用作辨認的證據餘下警方照片、事發現場錄影和截圖,以及蔡在原訟庭庭審期間的正常走動和面容。關於第三項,由於上訴庭法官非原審法官,因此「無從稽考」。就此,上訴庭要回答「是否任何事實裁斷者都會基於前兩項證據而肯定 D8(蔡)是現場那人」這個問題,是「不無糾結」的。
判詞提到,假如只根據警方照片和事發影像作出比較,可以「肯定」蔡跟影片中犯案人是同一個人,理據不僅兩人同樣有「爆牙」,而且兩人「身型、頭型、髮型、臉型、五官和五官分佈都完全脗合」。然而,上訴庭認為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最終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判刑。
至於在原審脫罪的被告王志榮,原審認為影片中犯案人配戴口罩的面容跟王不完全相像,雖然犯案人所穿球鞋跟王家中管有的是同一雙,但有可能是王替人保留,行徑自招嫌疑,因此裁定他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之下,上訴庭指出雖然原審法官主觀認為片中男子配戴口罩的面容跟王不完全相像,但判斷犯案人是否王志榮時,應該同時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脗合,以及這些脗合純粹是巧合的機率。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完全弄錯」處理問題的進路,將有着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的,以肉眼判斷片中犯案人跟王不完全相像後,反過來推倒王家管有球鞋的證據,因此認為原審裁決有悖常理,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反恐條例首案:陪審團裁定1人交替控罪成立,另外6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2019年12月「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指在全港多處地方搜出包括手槍、子彈的大批武器,事後拘捕多人,指他們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港府及後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被捕人士,成為香港首宗「反恐案」。被告當中,6人否認「串謀謀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可囚終身之控罪,另1人否認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
8月29日,由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裁定其中一名被告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名成立,他的另外兩項控罪,以及另外6名被告的全部控罪均不成立。
陪審團於27日開始退庭商議裁決,期間三度向法官提問:一、第一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與其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有何分別;二、如何定義恐怖主義行為中的「財產的嚴重損害」;以及三、若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就第一道問題,法官張慧玲解釋《反恐條例》控罪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而且有意圖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而其交替控罪毋須理會地點,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就第二道問題,法官指出相關法例沒有定義「財產的嚴重損害」,着陪審團憑自身經歷和智慧決定。就第三道問題,法官提醒陪審員互相借鑒及考慮他人意見,商討後仍然沒有共識可以尋求法官指引,並盡量達致大比數裁決。
至陪審團就本案達成裁決,獲裁定無罪的6名被告當中,只有劉佩凝獲准保釋而不曾還柙,另外5人被收押1219日至1538日不等。至於被裁定交替控罪成立的賴振邦,至當日已經還柙1452日。
8月30日,同案認罪的被告開始求情。「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鍾雪瑩於開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辯方求情指她案中角色被動,因受男友、即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而犯案。法官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還柙時有正面改變,將來重犯機會甚微,但判刑必須具有阻嚇力,最終判處她監禁7年4個月。
初選47人案: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求情
47名泛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組織或參與「35+ 初選」,事後被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31人認罪),第一至第四批的26名罪成被告已於7月求情完畢。
第五批被吿包括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和譚凱邦8名新界西參選人,原訂於7月30日開始求情,預計需時3天。法庭指因「不可預視的情況」,將求情押後至8月27日進行。原訂第六批求情、參選新界東的梁國雄和柯耀林提早與第五批一同求情。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
前「天水連線」成員、前元朗區議會議員伍健偉沒有委託律師求情,而是自行發言。他表示初選「35+」是「陽光下進行」,手段、目的都「清晰明確而為人熟知」。他還稱「五大訴求」是合情合理、沒被法庭裁定違法,並指認同本案或致「憲政危機」,但不同意是「憲政災難」。法官李運騰問伍發言是否代表沒有悔意,伍沉默一下,回答:「是。」
張可森、梁國雄、朱凱廸和黃子悅的代表律師亦完成陳詞。其中,張可森、梁國雄的律師宣讀了他們的親撰求情信。梁國雄在信中指自己1970年代參與政治運動,想改變社會不公,從沒放棄,「今天我雖然成為階下囚,但我毋怨」。
流水式集會案:7名泛民人士終極上訴失敗
黎智英、吳靄儀等7名泛民主派人士就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案」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指香港法庭應該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定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和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至上月12日,終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7名泛民人士「終極敗訴」,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香港法庭不應跟隨相關案例。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的判詞指出,港英兩地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在香港法庭,若被挑戰的舉措無法通過相稱性評估,法庭可以考慮通過頒下補救令予以糾正;若法庭無法頒布補救令,則可通過宣告該違憲舉措無效予以廢除。在英國,法院可以選擇的補救措施有限,例如法庭無權宣告措施或條例無效,因此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依然會被視為有效法律而繼續執行,因此才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等決定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權利的考慮。終院認為,基於港英兩地評估限制相稱性時可能會有不同問題和考慮,香港法院不應該跟隨兩宗英國案例,而應該遵從本地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
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在判詞提到,港英兩地憲法安排不同,前者憲法權利是「基本權利」,後者是「公約權利」,而英國憲法以「議會至上」為基礎,因此英國法院的權力在某些方面比香港法院更加有限。基於這些憲法差異,港英兩地法院裁定限制不相稱後會採取不同做法。
終院指出,由於終院在2005年「梁國雄案」已經確立《公安條例》相關法例合憲,上訴人針對相關法例的憲法挑戰被駁回,而上訴人也沒有就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提出憲法挑戰,至於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上訴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終院認為,上訴方的主張違背了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尤其是相稱性評估原則,因此上訴方主張不能成立,也對憲法問題沒有實質影響。終院重申,對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進行單獨相稱性測試是不適當和不必要,最終5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方敗訴。
裁決做出後,參與審理「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的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於8月14日發表聲明,宣布因應外界憂慮而辭去「媒體自由聯盟」(Media Freedom Coalition)轄下新聞自由法律專家高級小組主席一職。
廖柏嘉是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他因參與裁定「流水式集會案」7名泛民主派人士終極敗訴受到英國輿論和多個國際新聞自由組織的抨擊。英國《獨立報》以頭版報道該案判決,評論稱由英國法官將黎智英關進監獄是「恥辱」,並且引述前港督彭定康,批評廖柏嘉認為參與審理此類案件能捍衛香港法治是「妄想」。
廖柏嘉罕有地回應輿論對法官的批評,強調自己擔當香港法官的角色時,跟其他任何地方的法官一樣,是基於當地法律處理席前案件。
不過,廖柏嘉隨後通過「媒體自由聯盟」專家小組發表聲明,稱在數個月前已經提出有意辭任小組主席一職,原因包括上任已經接近五年,以及外界對他擔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有憂慮。為免外界出於對其香港非常任法官職務的過份關注,而忽略專家小組重要、具有影響力的工作成果,他認為當前是時候辭任小組主席。
「媒體自由聯盟」於2019年7月組成,成員組織分別來自51個國家,致力推動新聞自由、保障記者安全等。自聯盟成立起,廖柏嘉擔任新聞自由法律專家高級小組主席。去年12月,聯盟曾經發表聲明,批評中國及香港政府打壓香港新聞自由和獨立媒體,包括檢控《立場新聞》前總編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等新聞工作者,在新聞媒體之間產生寒蟬效應。
世界女排聯賽期間侮辱國歌案:21歲青年被裁定侮辱國歌罪成
去年6月、世界女排聯賽於紅館舉行期間,一名21歲青年在播放中國國歌時發出噓聲、倒竪姆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事後被裁定「侮辱國歌」罪名成立,至8月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8個星期,但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出,雖然辯方稱被告有悔意,但被告再三強調自己沒有意圖侮辱國歌,因此被告有悔意的說法「不太有力」。不過,裁判官同意被告警誡下稱「唔鍾意」中國隊和中國國歌不等同帶有政治原因,故不會視被告帶有政治原因犯案。
裁判官指出,本案條例相當新。裁判官引述「羅敏聰案」案例,指需要考慮條文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有關侮辱國旗部份也適用於侮辱國歌,國歌是一個國家的象徵、獨有的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條文制定旨在維護國歌的尊嚴,必須全面保護國歌免遭侮辱,才能產生應有的效用。
裁判官參「羅案」的5項原則,同意辯方所言,被告是在沒有預謀或策劃之下犯案;沒有夥同他人犯案;被告的實質行為相比其他同類案件行為來說不是最差及最嚴重;被告沒有持續侮辱國歌,行為少於一分鐘,也未有在不同位置移動。不過就第5項原則,即侮辱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和可能引起的反應,裁判官指案發場合是一年一度的國際大型盛事,在場人數眾多,在場人士相當有可能因為被告的行為而變得激動,或有機會發生衝突,事實上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只能說是不幸中之大幸」。
裁判官認為,本案被告的罪責明顯比「羅案」被告輕,但考慮相關罪行立法原意,不認為可考慮非即時監禁的刑罰。裁判官以監禁9週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病情而扣減一週,最終判處被告監禁8週。辯方表明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被告以港幣8000元保釋外出,條件包括不得離港、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壁屋羈留人士被木棍桶肛案:兩案合併審理
一名18歲羈留者在西貢壁屋懲教所還押期間疑被人用木棍桶肛門致永久傷害,需要接受直腸手術、安裝人工造口。事後,一名時任懲教助理、4名羈留人士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等罪行,另一名退休懲教助理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兩案於8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度聆訊。
就兩案應否合併處理,控方指出兩案基於共同事實和證人,分開審理或要重覆傳召全數36名證人,合併明顯能節省法庭時間,也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裁判官王證瑜接納控方申請,批准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將於9月12日在區院提訊。
首案案情指,5名被告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 B 座1樓 B3-A 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其中,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另外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他被指於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間,訛傳事主的傷勢源於事主自己用筆劃傷肛門。
次案案情則指,被告於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之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其一是未能執行作為部門主管的職責,其二是未能舉報首案首被告襲擊事主一事。
食環小販主任招聘案:認罪首被告稱曾聽同事提及招聘有「不成文規定」
食物環境衛生署8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被指在「2019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中優待部份應徵者,分別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被告、案發時為署理首席小販管理主任的羅世華承認控罪,另外7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於8月21日審理案件,由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指出,食環署於2019年2月進行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同年7至8月進行面試,就此設置4至5個遴選委員會,本案首7名被告加入委員會。
控方引述認罪被告羅世華供稱,其他職員曾以 WhatsApp 向他發送應徵者姓名、面試日期等資料,而他也不時聽到同事提及招聘活動有「不成文規定」,即聘請與現職或退休職員有親友關係的應徵者。羅接收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發來的應徵者資料後,根據第三被告戴焯輝的建議製作名單,目的是給予這些應徵者「人情分」,隨後將名單發給當值面試委員。
綜合針對各名被告的案情,被告之間發送應徵者資料,並且提到有應徵者是「A 仔個女」、「舊 madam 的子姪」、「徵教伙記」等。此外,第三被告戴焯輝曾經提到「自己人招考助理小販管理主任面試,前幾屆是由陳江松統籌,今屆由世華(應指首被告羅世華)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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