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 放蛇警給車程滿分

警方去年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的放蛇行動。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於去年4月至6月期間打擊無牌出租車,事後拘捕大批Uber司機,各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23名UBER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將案定於7月17日裁決。 控方案情指,被告翁浩祥於去年4月28日,取酬56.64元接載「放蛇」女警,從九龍塘港鐵站前往南昌邨。另一被告葉惠明則於同日,以173.68元從長沙灣載客至浸會醫院。2人事後分別被捕。 警方早前派警員「放蛇」,其後控告23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被告翁浩祥(39歲)及葉惠明(32歲)被指於去年4月28日,沒有出租車許可證情況下,干犯「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 控方讀出喬裝成乘客的一男一女警員證供,二人分別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預約乘搭被告翁浩祥及葉惠明駕駛的私家車。女警當日預約Uber X由九龍塘港鐵站乘至南昌邨,翁為應約的Uber司機,車程間有交通警曾截停他們,警告翁在行車時不要使用手提電話。女警與翁亦有閒談,翁曾表示自從的士加價後,乘搭Uber,特別是長途車就更便宜。女警乘搭後給予該車程5分滿分的評分。 男警在同日亦透過手機應用程式預約Uber Black,由長沙灣乘至浸會醫院,葉為應約的Uber司機,車程間葉在男警提問下曾承認自己是全職Uber司機。車輛亦同遭交通警截停,指車上乘客(即男警)沒有配帶安全帶,男警當時稱因停車才除下了安全帶。男警乘搭後,同樣給予該車程5分滿分,並讚車廂乾淨。 其餘21名被告分別為葉嘉誠、周國光、陳伯基、林欣明、黃偉強、曾國明、許國偉、李慶龍、劉建鋒、謝基寶、湯寶軒、黃世明、李瑞良、李國樑、鍾子俊、張旭鋒、黃兆邦、鄒永貞、黃德明、江焯禮及劉小恆。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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