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司法覆核立法會參選年齡限制法庭押後決定

高等法院聆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廿一歲方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選舉,司法核覆的申請,法官押後作出決定。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表示,限制參選年齡為廿一歲,妨礙市民參選權,政府要證明,為何十八歲可投票,但要到廿一歲才可以參選,又質疑成熟程度是否當初設定年齡限制的目的。黃文傑表示現今學生有接受通識教育,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與八十年代不同。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有關申請並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處理。又說投票權及參選權,性質不同,投票及成為候選人的成熟程度要求不同。法官指即使批出許可,而司法覆核成功,證明有關限制違憲,法庭亦無權將年齡改為十八歲,最終仍要由立法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