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敗訴 港暫不提釋法

外傭居權敗訴 港暫不提釋法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昨天就外傭居權案作出裁決,外傭被裁定沒有資格申請居港權,惟終院同時拒絕律政司建議提請人大常委釋法,政府未能「一石二鳥」,解決「雙非」居留權的法律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多次被問及會否就雙非問題自行向人大提請釋法,他只表示尊重法院的決定,現時會重研究以本地法律制度下的方法解決問題。據悉,港府暫時無意自行提請釋法,內部仍在研究有何本地法律框架下容許的方案,相信短期內仍須以行政措施應付。 終院昨日頒下終極判決,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外傭提出的上訴,裁定逾三十萬名在港外傭不能享有居港權;但同時認為毋須提請人大釋法。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出,根據律政司代表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只在終院裁定政府一方敗訴,才須考慮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雖然最後政府獲勝,但馬官仍於判詞中細心解釋拒絕提請的原因。 他指出,政府在要求終院就一九九九年大人常委釋法提及的意見,向大人常委提呈解釋是否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終院須考慮三大因素,包括「分類條件」、「需要條件」,以及「可爭辯性」。就「分類條件」而言,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在處理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或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事務時,終院可就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極判決前,向人大常委提請有關條款的解釋,終院認為本案就這一論點符合提請的因素。 然而,《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二及三款也指明,終院獲人大常委授權,可於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款,以及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既然終院可在此範疇下自行判案,而法官也一致裁定清晰了解《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四)的居港定義的涵義,故此提請釋法也失去了需要性。 雖然法庭認為,考慮案件是否具爭議性也是一重要的一環,否則便會構成濫用的危機,所有荒誕的論據都可觸動提請釋法的機制,但在失去提出提請的大前提下,此一論點已毋須考慮,終院遂拒絕政府的建議。 港府未能如願,借終院提請釋法徹底解決雙非的法律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及署理入境處處長鍾林慧為此,昨午聯合會見記者。黎棟國表示,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但是一九九九年釋法或一九九六年意見衍生的若干法律問題仍未有定案。就雙非兒童居留權問題,政府會進一步研究終審法院的判決及考慮在本地法律制度下其他可行方案。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採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嚴格執行內地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零配額政策。 袁國強多次被問及會否主動提請人大釋法,他都多次重申尊重法院的決定,「我們首先會盡量利用本地法律體系下的途徑解決」、「往後的工作重點仍然是本地法律體系下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他表示,政府已有若干方案,但拒絕透露內容,「我們希望有時間進一步研究今次終審法院就外傭案件的判詞,會否對我們現時心目中的方案有法律上的影響。」強調政府會盡快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