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違競爭條文罰90萬

無線違競爭條文罰90萬

通訊事務管理局就無線電視被投訴,限制藝人和歌手在其他電視台亮相和演出,違反廣播條例有關反競爭的規定,裁定無線違反《廣播條例》競爭條文,罰款90萬元。

通訊局經調查後,認為亞視對無線的指控成立,決定無線罰款90萬元,指示無線即時停止違規事項,同時要在10月2日之前發公開聲明,宣布不會規定歌手及藝人,不可在本港其他電視台使用廣東話。

管理局主席何沛謙指,違反規定的做法,包括要求簽署一個「騷」及部頭合約的藝人,聲音不能在其他電視台播出;他們演出的作品,在其他電視台播放時,不可以出席有關宣傳活動;以及限制有關藝人,在其他電視台以廣東話接受訪問及演出。

何沛謙又表示,合約對藝人有一定約束力,這樣會剝弱無線以外的電視台吸納藝人,亦扭曲了競爭環境。

亞視於2009年12月投訴無線違反競爭,通訊局於2010年8月展開全面調查,調查重點是「間中使用藝人合約」,即一段合約期內要獨家為無線提供服務。他們的合約條款,限制不得在其他電視台使用他的聲音,禁止出席其他電視台宣傳活動,以及不能在其他電視台用廣東話,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不合理,違反競爭條文規定。

管理局2011年完成初步調查,並給予無線時間作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