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方案二較符比例代表制

遞補方案二較符比例代表制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推出遞補機制可謂一波三折,即使當局現時推出四個方案公開諮詢,各界仍然憂慮方案是否合法合憲。《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認為,雖然四個方案並沒有明顯違憲,但卻認為政府修訂後提出的方案二,若以同一原則在填補時,讓最大餘額得票的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先作替補,在名單用盡時才以最大餘數名單補上,會更貼近比例代表制精神。 記者:譚浚熙 就政府現時的四個建議方案,陳弘毅認為沒有明顯的違憲問題,不過卻需要進一步仔細研究。他指,有意見認為方案一與《基本法》第廿六條對選舉權的保障有牴觸,但根據外國案例及法律上的「比例原則」,如果政府為了合理目的(legitimate purpose)而實施相應而不過分的限制,這兩種權利並不是絕對的;而只限制於同一任期內不能再參選,亦算是合理限制。 他又認為方案二合乎比例代表制原則,而名單用盡後讓最大餘額名單補上,亦有港區人大選舉的例子作支持;不過如果在填補時讓最大餘額得票的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先作替補,在名單用盡時才以最大餘數名單補上,會更貼近比例代表制精神。 倡政府再修訂 對於方案三的建議,陳弘毅認為,如「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以補選填補,會有不能以比例代表制原則論證的問題存在,亦對較小政黨不利;而「自願出缺」與「非自願出缺」的界綫亦較難處理,建議以「辭職」與「辭職以外」去分界。 陳弘毅又指,雖然《基本法》沒有要求在有空缺時一定要填補,不過《基本法》附件二對立法會議員數目有規定,所以方案四是否可行必需要再研究。此外,在表決議案時如何計算全體或在席「過半數議員」和「超過三分二議員」亦可能有爭拗。 不應只考慮法律風險 陳弘毅認為,雖然四個方案在法律上都有需要再研究的地方,不過法律風險不應是立法時的唯一考慮:「很多政府的法案都會在法院被司法覆核,所以不可因為有灰色地帶就不去立法,而是應考慮立法是否合乎社會利益。」他指,政府現時在法律上應有足夠理據修訂現有法例,不過他強調,填補方法一定要公平合理及反映選民意願。 有意見認為遞補機制很可能會受到法律挑戰,亦有議員明言一旦方案獲得通過,必定會提出司法覆核。陳弘毅表示,法院在處理關於選舉的爭議時,一般都會尊重立法機關的「酌情決定權」,意思就是假如法例獲得立法會通過,法院通常不會隨便推翻有關安排。不過他補充,法院會覆核方案有沒有明顯違憲的地方,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如方案能否反映選民意願、是否與國際慣常做法一致等。如以上各項皆符合,法院會有較大機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