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發還原審定奪

陳志雲案發還原審定奪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於出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聯同其經理人叢培崑涉嫌貪污無罪釋放一案,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峰迴路轉」,律政司突然決定「放生」陳志雲,放棄要求上訴庭直接判陳叢二人罪成及判刑,改為要求上訴庭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下令將案發還「續審」,由原審法官潘兆童重新就法律觀點作出定奪。 律政司上訴要求重新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一案,控辯雙方昨完成陳詞,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明案件複雜,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代表叢培崑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昨陳詞稱,根據九七年一宗《黃秀芳》的欺詐行使假文件上訴案件,當時上訴庭法官一致認為《區域法院條例》第84(C)訂明上訴庭有權直接改判被告有罪及判刑,是違反《人權法》第11條,因為此舉是剝奪被告的上訴權利,定罪與否應由下級法院處理,上訴庭只可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或續審,所以律政司無權要上訴庭直接判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及判刑。 無綫受廣管局規管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表明律政司現改變初衷,放棄要上訴庭直接判陳叢二人罪名成立之申請,改為要求發還續審。郭棟明在庭外表明律政司早已知悉《黃秀芳》的上訴案例,控方認為存有爭拗點。據悉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突決定「放棄追殺」陳志雲,不再堅持要上訴庭直接將他定罪。 郭棟明昨在回應辯方大狀陳詞指,陳志雲深信自己以「名人」身分出席倒數活動,所以陳認為毋須向僱主無綫電視作出申請有關演出,因為就算作出申請必然會獲得批准之說是犯錯。郭棟明認為,無綫電視屬「公營機構」,受到廣管局規管,絕非私人機構全由老闆「話事」,所以不存在「唔使問,就算問都批」之辯解,無綫電視因本身屬公營機構,在審批員工「秘撈」或其他收款表演,當中涉及更多因素去考慮。 辯方:僱主無權逼陳演出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昨陳詞強調,原審法官在裁決中已充分考慮當晚大除夕的倒數活動,舉辦單位奧海城及無綫早已簽訂合約,無綫安排二綫藝人出席活動,雙方在討論當晚其他節目時提到有望加插《志雲飯局》現場版,奧海城知道若要無綫知名藝人出席,必然要自掏腰包去聘請,結果奧海城透過經理人叢培崑邀請陳志雲出席,並提供十一萬二千元收費。 黃敏杰指無綫無權強逼陳志雲演出,所以原審法官裁定無論陳志雲答允主持《志雲飯局》與否,與無綫無關,相反陳志雲的演出對無綫而言是一個「Bonus」(額外好處),原審法官以無綫不會天真地認為奧海城毋須向陳志雲支付分文便能成功邀請得到他,換言之,無綫是「容許」陳志雲從奧海城收取酬勞,而沒有任何理由,會令人懷疑無綫是不會批准陳收取酬金,故此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收款存在「合理辯解」。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三──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