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入境例違憲政府提上訴
高等法院就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高院裁定入境條例中,不當外傭在香港工作是通常居住是違反《基本法》。但法官林文瀚表示,案件不涉及歧視成份。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指出,高院裁定入境條例與《基本法》條文不符,外傭在港工作年期只能作為申請在港居留之用,「但他們是否符合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要求,要再研究」。
行政長官曾蔭權對判決表示失望,他表示,政府對任何決定,有充份的準備。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說,特區政府會就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決定提出上訴。
李少光說,港府提出上訴,並向原訟法庭申請暫緩處理居留權申請個案,以對現時聘用外傭家庭的影響,減到最低。他說,有關做法,並不構成藐視法庭。他強調,現階段毋須改變現行輸入及僱用外傭的安排,以免影響家庭的僱傭安排。
被問到會否修改《基本法》,李少光表示,修改《基本法》是重大事件,有一定困難及複雜性,現階段不涉及提請人大釋法。港府會努力打贏官司,加快上訴程序,以便對入境條例合憲性的最終理解,得到釐清。
他說今次的上訴已排期在下月26日審理。李少光表示,目前有11.7萬名外傭,居港超過7年。
高院的判辭指,入境條例與《基本法》24條指明,居港滿7年可以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條文不一致。判辭指,即使外傭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但亦不足以令外傭喪失申請通常居港。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基本法》列明,任何人只要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就符合永久居民資格,但入境條例限制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要求,是凌駕《基本法》。
高院長達78頁的判辭指出,外傭雖有合約限制他們的僱用條件,亦要居於僱主家中,但他們能夠自由參加宗教及社交活動,甚至參加課程、接受教育,與並無通常居港權的外籍囚犯情況不同,亦不能抹殺外傭的生活形式,這是居留特色的一部份。
高院裁定現時的入境條例,與《基本法》的條文不一致。原訴人菲律賓女士能否得到居港權,法庭認為她需要再自行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是否符合資格。
梁家傑表示,「法庭今日只是就申請權作出裁決,裁定外傭可以用在港工作年期,作為申請居港權之用。至於是否符合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則未有作出裁決」。梁家傑表示,估計政府一定會提出上訴,並會以1999年釋法內容作為上訴的理據。
法庭將於下月26日會再開庭,聽取雙方陳詞,處理有關的觀點。
政府估計,目前本港的30萬名外籍傭工,其中有12萬人在港居住超過7年,如果他們爭取居港權,以每個家庭4人計算,這批外傭帶來的配偶和兒童,可能令本港人口增加50萬人,醫療、福利和房屋等公共開支大幅增加。
但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判決未必會令到大批外傭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張達明說,外傭申請居港,仍需符合連續居港7年,及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相信很多外傭並非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只要入境處審批時,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很多外傭不符合居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