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團體認為居港權裁決不公平

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外傭居港條件極具限制性,不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外傭不會有居港權,而入境條例亦無違反基本法。

外傭團體到場了解判決,結果失望而回。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5位主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認為外傭即使在香港居住多久,都不會有居港權。原因是外傭的逗留條件,不符合通常居港規定。入境條例有關外傭在港工作的規定,與基本法24條亦無牴觸。

判詞指,外傭在香港的居留性質極具限制性,外傭來香港工作,必須簽署指定的合約,每張合約只有兩年,約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才可以續約。期間他們只能任外傭,不能轉換僱主,亦只能居住在特定僱主的居所,亦不准做其他工作。

而合約亦訂明,外傭進入香港並非為了在香港定居,而且不可以把子女等受養人帶來香港。

法官因此裁定,外傭的居住特質遠離傳統上獲承認為通常居住的範圍。

判詞又指,基本法已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才可以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

是否符合規定,焦點在於他入境時附帶什麼條件及提交的旅遊證件。具體規定基本法都沒有提到,所以入境處長有憲制責任決定這些具體條件。

兩名外傭的代表律師表示尊重法院的決定,特別是沒有將案件提請人大釋法,但就對判決感到失望。

外傭團體就認為法院的裁決不公平,形容對香港超過30萬外傭來說,這是非常悲傷的一日。

截止上月底,入境處一共收到1048宗外傭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這些申請會否隨著終院的判決全部駁回。政府發言人指,正仔細研究判詞,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