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充當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拒男子暴動罪上訴

一名26歲男子早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31日港島示威中暴動罪成立,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今日頒佈書面判詞。 判詞說,被告在暴動中充當所謂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加上他身上只有6條繃帶,身披各種護甲、管有對講機,又逃避警方追捕,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曾參與暴動,上訴庭認為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判詞提到,原審法官姚勳智經驗豐富,根據被告案發時身處的位置、整全防衛的裝備、逃走必因畏罪而行和夥伴攻擊警方的情況,推論上訴人必然曾參與暴動作出裁決,明顯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的事實認定。 判詞指出,上訴庭強調即使有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行為符合暴動罪的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上訴庭又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的衣著比起急救員更似黑衣人,起碼能推斷他與其他黑衣人同屬一個陣營,有默契地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