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領取消費券資格 王學玲:申述人只需提供在港證明

當局向24萬人發出短訊,牽涉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供款,表面不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截至本星期二,收到約4000宗覆核申述。財政司長辦公室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說,申述人只需要提供在港生活的證明,例如糧單或返港工作後再供強積金等資料,秘書處將寬鬆處理。 一名收到短訊的市民致電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自己多年前因永久離港取回強積金但及後回港,現於內地及香港兩地工作。她說,向入境處申請記錄證明,要180元及需時10個工作天,基本上超過覆核申述的14天限期,而消費或投票等記錄亦沒有姓名等全部個人資料,擔心不符合覆核資格。 王學玲說,申述人只要證明沒有永久離開香港就可以,當局沒有列出需要提交甚麼文件就是要留有彈性,由秘書處寬鬆處理,而以書面申述可以透過郵寄、電郵、傳真或向服務中心遞交。 對於有評論指,當局是「只求方便自己、不方便市民」,甚至屬於擾民做法,政府有很多資料為何不自行比對,例如交稅記錄。王學玲表示,24萬人之中,相信有部分人是已經真正移民離開香港。 她又澄清,現行條例下,稅務局不可向任何人,包括其他部門披露納稅人資料,例如有否交稅,市民返港後可再供強積金,受託人亦毋須就有關資料通知積金局,重申如有特別理由會酌情處理,秘書處有需要時會增加人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