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8人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判囚及社服令

一間健身中心的1名董事及7名職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時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個月至27個月,以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向案中受害人合共賠償約69萬元,是相關條例2013年修訂以來,同類案件的最高刑期。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斥責被告以不同手法威嚇事主,案情嚴重,並要求事主拍下影片聲明自己是自願購買健身合約,否則不准離開健身中心,批評被告犯案手法純熟,加上事件涉及非法禁錮、恐嚇等,對服務業造成不良影響,判刑必須有阻嚇性。 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蔣依莉歡迎法庭的判刑,她說,被告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在旺角一間健身中心向顧客推銷服務時,以具威嚇銷售手法迫使18名消費者,包括10名學生,合共購買82萬元健身服務合約。 蔣依莉說,被告誘使受害人到樓上健身中心進行問卷調查,但當受害人填寫問題後就聲稱是健身合約,並迫使他們轉帳付款,海關希望是次判刑能替受害人討回公道,並提醒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時要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