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候選人3年未交申報書 高院指不尊重選舉拒寬免

【on.cc東網專訊】曾參選2019年區議會選舉但最終落敗的候選人胡健南早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作出寬免,容許他延期提交選舉申報書,並稱自己單純及幼稚地認為申報的唯一目的是為領取資助,故沒有及時申報。原訟庭法官楊家雄今天(7日)就其申請頒下裁決,拒絕作出寬免,並下令胡支付訟費2.4萬港元。法官指胡聲稱的誤解只是他的想當然,並指若給予寬免,會令公眾誤以為可輕視法例指明參選人須負的責任,對香港選舉制度及其莊嚴性構成極大傷害。

本案申請人是胡健南,答辯人是律政司。資料顯示申請人參與2019年東區區議會漁灣選區的選舉,最終只獲30票落敗,該選區由徐子見勝出。據判詞指出,該選舉的結果早於2019年11月29日刊憲,根據相關法例,候選人須確保在同年12月29日或之前填妥申報書,交予選舉主任。選舉事務處於限期前曾分別以掛號信及電郵提醒候選人須於限期前提交,且曾致電申請人提醒他。申請人當時稱在內地並指回港後會提交。直至2020年9月1日,申請人入稟高院要求延期呈交申報書,但又一直沒有將原訴傳票送達律政司,且一直未交齊誓章,而且至今仍未呈交申報書。

法官在判詞指,申請人曾於誓章稱,他因誤以為申報書目的是報銷津貼,以拿回選舉開支;但他認為自己不合資格取回開支,而且他基本上一直在內地工作,所以一直沒有申報。法官認為申請人非因粗心大意而漏報,他自稱誤解法律,但從無表明何以有此誤解,且無任何事實或文件支持其說法,亦無解釋曾採取甚麼步驟去了解相關法律要求。法官指證據顯示,申請人對該選舉並不尊重,且輕視提交申報書的責任,愛理不理,甚至視而不見,最終只是怯於可能須負刑責才申請寬免。法官指由於申請人未證明他是漏呈申報書,故拒絕寬免。

案件編號:HCMP 13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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