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涉企圖以打火機燒封鎖帶 判囚6個月

一名30歲女子前年在一個公園內,被指企圖用打火機燃燒一條封鎖帶,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經審訊後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 法官李志豪判案時表示,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氣氛,認為被告行為挑起在場人士的情緒,形容場面或如火勢一樣,可以一發不可收拾,所以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對於被告曾自辯,表示被3名警員毆打,被帶返警署後在警員誘使下簽署文件。李志豪質疑如果警察對被告「不友好」,不可能在對自己簽署及抄寫的內容「不聞不問」,拒絕接納相關說法,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於前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附近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案情指,當晚近11時警員看到手持打火機的被告,打算在涉案公園外燃燒膠帶,於是上前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