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出示身份證阻差罪成 「王婆婆」被判緩刑

【on.cc東網專訊】人稱「王婆婆」的示威常客王鳳瑤,今年2月在將軍澳叫喊示威口號,而被警員截查時,涉嫌沒有依指示提供身份證,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她否認控罪受審,至今天(22日)裁判官鍾明新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她自辯的證供難以置信,盤問下多次長篇大論地說出不合理的答案,迴避問題。鑑於她拒絕履行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及案發時初犯,最終判處被告監禁7天、緩刑1年。

報稱無業的65歲被告王鳳瑤,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阻礙一名警員執行公務。她沒有律師代表,選擇在案中自辯。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在案發地點大叫「死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女警張綺君因被告涉嫌擾亂公眾秩序而上前截查,惟被告不配合,女警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但被告初時不理會,其後又提出手持物品及身體不適等藉口,當被告被拘捕及帶上警車時,她仍向車外叫口號及不願坐下。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被告自辯時提出的爭議,主要是口號與控方案情有出入,及當時她沒有聽清楚女警的要求。惟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不合邏輯、難以置信,她一度表示曾3次聽見女警要求出示身份證,其後又改變說法,指當時女警身邊有其他警員,她以為女警是與其他警員溝通及商量,裁判官形容被告說法荒謬,現場影片拍到女警一直望着被告,2人之間有對話,被告亦是現場唯一受查人士。被告在盤問下,多次長篇大論地說出不合理的答案,被問到她在現場稱不適時,被告一時稱無要求救護車、一時又稱已忘記。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知悉警方要求,但以手持物品及不適作為藉口。

被告被判罪成後,裁判官在她求情時提到社會服務令的可能性。被告表示自己做了10多年義工,獨立自發地上街示威,惟當裁判官再三確認,她是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時,被告又指自己為人主觀,「好難同人相處」,其後表明不願意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希望判監,又稱「警方根本故意裝陷阱害我」,如果不判監,會再遭警方拘捕。鍾官最終判處她監禁7天、緩刑1年。惟被告聞判後,表示對案件有很多不滿,稱遭警員虐待及威嚇,鍾官則回應她須自己諮詢法律意見。被告於散庭後,在法院門外表示希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又叫口號「節錄不等於真相全部」。

案件編號:KTCC 14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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