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指發出證明書權力已存在 特首並非凌駕法官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今次釋法提到的《香港國安法》第47條,講清楚行政長官就相關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及有關資料是否屬於國家機密,而發出證明書的權力,重申相關權力在《香港國安法》頒布時已經存在,行政長官並非凌駕所有法官。 他表示,行政長官發出有關證明書並非判定有關案件,證明書只會處理某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法院會按照所有案情和證據處理案件,控辯雙方會提出理據,重申行政長官並非要做法官要做的事。 李家超說,《香港國安法》只提及四類危害國家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可能超越相關範圍,例如叛國的行為等,《香港國安法》並無包括,所以特區政府有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透過本地立法,保障國家安全。